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