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试辅导:股东抽逃出资
【解释】(1)未尽出资义务是在公司“设立环节”犯的错误;(2)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犯的错误。
1.抽逃出资的形态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1)股东权利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股东资格
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帮凶”的连带责任
①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1】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或者实际控制人有过错(协助)时,这些“帮凶”才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2】(1)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所有的“发起人”均承担连带责任;(2)股东抽逃出资的,只有“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才承担连带责任。
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第三人幕后指使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对于幕后指使股东抽逃出资的“元凶”,应承担“连带责任”。
(5)能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①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抽逃出资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15%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2%~10%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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