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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前练习题五

时间:2019-11-15 来源:乐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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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前练习题五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人权利义务的表述中,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可以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B.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C.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不得变更其收购要约,除非出现竞争要约

D.收购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一是报告义务: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公告。二是禁售义务: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三是锁定义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因此选项A的说法不符合规定。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上市公司收购要约的撤销与变更的表述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收购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撤销其收购要约

B.收购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除非出现竞争要约,不得变更收购要约

C.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只需通知被收购公司

D.收购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上市公司收购。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主观题演练

【(2017年卷II)·简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09年1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1000000股,系公司第十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年11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5年5月,甲公司股东刘某在查阅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时发现:

(1)2014年9月,王某买入甲公司股票20000股;2014年12月,王某将其中的5000股卖出。

(2)2014年10月,张某转让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

2015年6月,刘某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王某无权取得转让股票的收益;张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不合法。董事会未予理睬。

2015年8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该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未作特别规定;王某12月转让股票取得收益3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张某因急需资金不得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是否有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无权。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王某是总经理,属于高管,因此不能实施上述短线交易行为,其收益应归该公司所有。

(2)张某转让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不合法。

根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这一规定适用于发起人,因此发起人张某在2014年10月转让股份,在上市后1年内,不符合规定。

【例题·简答题】

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甲、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该公司股本总额为3.8亿元)2%、3%的股份。甲、乙在法定期间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其持股比例后,继续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股份10%、20%时,甲、乙决定继续对丁上市公司进行收购,向丁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并公告收购该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60天。

收购要约期满,甲、乙持有丁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85%。持有其余15%股份的股东要求甲、乙继续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其股票,遭到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是否为一致行动人?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乙是一致行动人。

根据规定,无相反证据时,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属于一致行动人。

(2)收购要约期满后,丁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还具备上市条件?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已不具备上市条件。

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上市条件之一是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在本题中,丁上市公司的股票已达不到该上市条件。

(3)甲、乙拒绝收购其余15%股份的做法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不合法。

根据规定,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后,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悲观的人,先被自己打败,然后才被生活打败;乐观的人,先战胜自己,然后才战胜生活。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前练习题,备考过程中难免会枯燥所以在备考的过程中一定要劳逸结合希望以上小编准备的中级会计历年真题,希望能帮助你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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