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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破产无效行为与撤销权

时间:2019-5-14 来源:乐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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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无效行为与撤销权(★★★)
1.无效行为

以下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2.破产撤销权★★★(管理人请求法院撤销)
前1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管理人不申请,债权人可以申请):
【注意】无需证明债务人已达破产界限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放弃债权的;
(4)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5)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区分处理)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3.撤销权
前6个月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 债务人已经具备破产原因,
+ 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以下三类不可撤销:
(1)债务人经诉讼等程序对债权人的个别清偿;
——但恶意串通的可撤销。
(2)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
——但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可撤销。
(3)以下必要个别清偿:
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4.抵销权(向管理人主张)★★★
(1)无论是否到期,也无论债务的品质和种类是否相同
(2)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消:
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
③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④股东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欠付的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等相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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