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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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1.针对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的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或返还,不受出资期限、诉讼时效的限制。 |
2.针对董监高 |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非正常收入包括: |
3.针对设定担保的财产 |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