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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时间:2018-5-22 来源:中华考试网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证券发行与交易、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内容

(二)掌握《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

(三)掌握《票据法》基础理论及汇票的相关规定

(四)熟悉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

(五)熟悉本票、支票的相关规定

(六)了解与证券发行有关的机构

(七)了解保险公司、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证券法律制度

一、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一)证券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证券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二)证券市场

1、证券市场的结构。

包括交易所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产权交易所。

2、证券市场的主体。

证券市场的主体,是指参与证券市场的各类法律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场所以及自律性组织和监管机构等。

第二节保险法律制度

一、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一)分类

1、保险的本质。

2、保险的构成要素。

(1)可保危险的存在;

(2)以多数人参加保险并建立基金为基础;

(3)以损失赔付为目的。

3、保险的分类。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1)告知。

(2)保证。

(3)弃权和禁止反言。

第三节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法基础理论

(一)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法上的关系。

(1)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2、票据基础关系。

(二)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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