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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章节重点:违反票据法法律责任

时间:2018-8-9 来源:中大网校

一、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票据欺诈行为,是指以票据为载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变造,或者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等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票据欺诈行为包括以下几种行为:(1)伪造、变造票据;(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行为人实施上述票据欺诈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应根据《刑法》有关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的有关规定依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行为人实施上述票据欺诈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办理某项业务、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拘留等行政处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行为人实施票据欺诈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对违反法律规定的票据,不得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金融机构对违反法律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资金损失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机构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票据等金融票证。金融机构弄虚作假,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票据等金融票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法律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或者贴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与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渎职罪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法律责任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7‰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擅自印制票据的法律责任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擅自印制票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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