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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真题与解析(6)

时间:2018-6-8 来源:中大网校

30.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有( )。

A.修改公司章程

B.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C.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D.公司在1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事项

【答案】ABD

【解析】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1.下列关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募集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报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B.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C.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D.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答案】ABCD

【解析】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3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用作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有()。

A.云滇针织品有限公司

B.昆海化妆品经销公司

C.樱园服装设计中心

D.霞光婚纱摄影工作室

【答案】CD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33.甲、乙、丙三人成立一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甲在为一客户提供审计业务服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客户造成损失200万元。下列关于对该损失承担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A.甲、乙、丙对此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甲对此损失承担无限责任

C.乙、丙对此损失不承担责任

D.乙、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BD

【解析】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34.下列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表述中,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某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36个月内不得转让。

B.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均价

C.募集资金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D.除金融类企业外,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证券为主发业务的公司

【答案】AB

【解析】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因此选项A不符合规定。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因此选项B表述不符合规定。

35.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有()。

A.有关责任人员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B.有关责任人员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C.有关责任人员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D.有关责任人员受他人指使从事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的

【答案】ABCD

【解析】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3) 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待违法行为的;(4) 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36.根据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表明投资者获得或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有()。

A.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B.投资者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C.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1/3成员选任

D.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答案】ABD

【解析】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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