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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历年考题:票据法

时间:2021-1-20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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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历年考题:票据法

【例题1】(2015年)

2014年10月20日,甲向乙购买一批原材料,价款为30万元。因乙欠丙30万元,故甲与乙约定由乙签发一张甲为付款人、丙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乙于当日依约签发汇票并交付给丙,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2014年11月15日,丙向甲提示付款时,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甲)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乙)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

【问题2】甲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例题2】(2014年)

2010年3月8日,某食品厂向某面粉厂购买面粉20吨,货款共计12万元。同日,食品厂向面粉厂出具了以自己为出票人、其开户行A银行为付款人、面粉厂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12万元的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一张,并在该汇票上签章。

3月20日,面粉厂向某机械厂购买一台磨面机,价款为12万元,因此欲将其所持汇票背书转让给机械厂。机械厂要求对该汇票提供票据保证,鉴于养鸡场欠面粉厂12万元货款,于是面粉厂请求养鸡场提供担保。后养鸡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

3月27日,面粉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机械厂。4月2日,机械厂持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食品厂经营状况不景气、即将解散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退票理由书交给机械厂。机械厂欲行使追索权。

要求: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本案例中,谁是被保证人?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出票人食品厂为被保证人。根据规定,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在本题中,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出票人食品厂为被保证人。

【问题2】本案例中,保证日期为哪一天?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2010年3月8日为保证日期。根据规定,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问题3】机械厂可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

【答案】机械厂可向食品厂、面粉厂、养鸡厂行使追索权。

【解析】由于该票据是见票即付票据,A银行并未承兑,不被列为追索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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