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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例题:票据法律制度

时间:2021-2-23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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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例题:票据法律制度

考点7: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

【例题·单选题】亿凡公司与五悦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亿凡公司向五悦公司供货;五悦公司经连续背书,交付给亿凡公司一张已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亿凡公司持该汇票请求银行付款时,得知该汇票已被五悦公司申请公示催告,该票据尚在公示催告期间。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银行对该汇票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B.五悦公司因公示催告可行使票据权利

C.亿凡公司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法院应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答案】C

【解析】(1)该票据的流转图:出票人……——五悦公司——亿凡公司;(2)选项C:亿凡公司是该票据的最后合法持票人,是该票据的权利人,其票据权利不因五悦公司恶意申请公示催告而消灭;(3)选项B:五悦公司虽申请公示催告,但未能取得除权判决,无法行使票据权利;(4)选项A:银行的付款责任不因票据公示催告而消灭,如果公示催告申请人获得除权判决,银行向除权判决确定的权利人支付票款,而如果公示催告申请人未获得除权判决,银行向票据权利人(通常为持票人)支付票款;(5)选项D: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查看该票据;如果该票据就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

考点8: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例题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该期限是( )。(2018年、2017年)

A.3个月

B.5个月

C.4个月

D.6个月

【答案】D

【例题2·判断题】持票人对票据承兑人的追索权,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2016年)

【答案】√

【例题3·单选题】甲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付款日期为同年3月20日。乙公司将该汇票提示承兑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同年3月23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是( )。(2014年)

A.自2012年2月10日至2014年2月10日

B.自2012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20日

C.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9月23日

D.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6月23日

【答案】B

【解析】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2012年3月20日)起算。

考点9:票据抗辩(★★)

【例题1·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采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后乙公司以自己为付款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甲公司,因甲公司欠丙公司货款,故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持票向乙公司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乙公司以甲公司未供货为由拒付。经查,丙公司对甲公司未供货不知情。下列关于乙公司的拒付主张是否成立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2017年)

A.不成立,因丙公司为善意持票人,乙公司不得以对抗甲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丙公司

B.成立,因甲公司未供货,乙公司当然可拒绝付款

C.不成立,因甲公司已转让该汇票并已退出票据关系

D.成立,因丙公司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

【答案】A

【解析】票据债务人(乙公司)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甲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公司),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或者无对价取得票据的除外。

【例题2·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一定事由发生的抗辩,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该类事由有()。(2016年)

A.票据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B.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他人假冒

C.票据背书不连续

D.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出票地属于票据的相对记载事项,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票据债务人无权以出票地未记载为由提出抗辩。

考点10: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例题1·单选题】下列关于票据的伪造及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2017年)

A.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可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B.票据被伪造人应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C.出票人假冒他人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属于票据伪造

D.票据伪造人应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C

【解析】(1)票据伪造的界定: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的名义进行出票行为(选项C)、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均属于票据伪造。(2)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①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选项B);②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承担票据责任(选项D);③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选项A)。

【例题2·单选题】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C.丙不承担票据责任

D.丁不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A

【解析】(1)选项A:伪造人甲在票据上根本没有以自己名义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2)选项B:被伪造人乙公司在票据上没有真实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3)选项CD:丙和丁属于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3·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伪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4年)

A.票据伪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的人变更票据金额的行为

B.被伪造人应向善意且支付了对价的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C.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D.伪造人因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故不承担票据责任之外的民事责任

【答案】C

【解析】(1)选项A: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2)选项B: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3)选项D: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例题1·单选题】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变造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乙、丁对2万元负责,丙对5万元负责

B.乙、丙、丁对5万元负责,甲对2万元负责

C.甲、乙对2万元负责,丙、丁对5万元负责

D.甲、乙对5万元负责,丙、丁对2万元负责

【答案】C

【解析】甲、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对变造前的金额(2万元)承担票据责任;丙、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应当对变造后的金额(5万元)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2·判断题】无法辨别当事人在票据被变造之前还是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后签章。()(2016年)

【答案】×

【解析】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还是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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