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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票据结算复习资料详解3

时间:2018-7-30 来源:中大网校

1、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提示:“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 “挂失止付”形式补救。

3、银行本票可以交付收款人,也可以背书转让。

4、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注意: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提示: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5、银行本票只适合同一票据交换区。

6、银行本票限于见票即付,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出票人(银行)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例题】下列关于银行本票性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2007年)

A、银行本票的付款人见票时必须无条件付款给持票人

B、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可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C、银行本票不可以背书转让

D、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银行本票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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