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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法律法规》知识点复习(七)

时间:2018-5-29 来源:中华考试网

1. 期货公司欺诈客户行为:

获利保证,不出示风险书,分享利益 共担风险,不客户擅自期货交易,不把指令下达交易所,盈利的承诺,隐瞒重要事项,不正当的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挪用保证金。不按规定在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违规划转客户保证金。发虚假广告宣传

组织:1-5倍的罚款 ,不满10万的处以10-50万的罚款。 个人:1-10万。

2.知内幕做交易:处1-5倍。10万处10-50万。单位负责人处3-30万。工作人从重罚。

3.单位和个人有下行为:操纵期货价格,串通 事先约好互相,自买 自卖,囤积现货。

单位和个人:1-5倍不足20万处20-100万。 单位负责人:1-10万

4:交割仓库限制出库入库

处1-5倍,10万处10-50万,直接负责人1-10万。

5. 国企用信贷,财政资金交易: 1-5倍, 20万处20-100万,负责人1-10万。

6.交易结算软件供应商拒查,不提资料或虚假遗漏:3-10万,负责人处1-5万。

7. 会计,律师所,财产评估出具资料虚假 误导 遗漏:处1-5倍,负责人3-10万

8. 变相期货交易: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标的额20%。

9. 保障基金启动资金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中按照截止2006-12-31风险准备金总额15%缴纳形成。后续:交易所按向期货公司会员收交易手续费3%缴纳,期货公司从交易手续费,代理交易额千万分之五到十的。季度结束后15工作日缴前一季度。

暂停缴纳: 达到8亿元,重大突变,不可抗力

10. 投资者保证金损失:个人10万以下全额,过了90%,机构过了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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