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会计职称> > 初级会计 > > 正文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仲裁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时间:2019-5-16 来源:乐考网

仲裁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1.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①劳动争议的仲裁;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2.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本站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乐考网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