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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案例分析_1

时间:2018-7-6 来源:中华考试网

【案例6】甲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为20000万股,其中控股股东A企业持有40%的股份。2005年4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通知各股东,于2005年5月18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拟对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1)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2)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3)增发新股方案;

(4)配股方案;


(5)资产重组方案;

(6)甲上市公司拟与控股股东A企业达成的关联交易。在5月18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总数为15000万股,其中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为4000万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对“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进行表决时,赞成票总计8000万股,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赞成票为1500万股。

(2)对“回购股票”的提案进行表决时,赞成票总计12000万股,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赞成票为1200万股。

(3)对“增发新股方案”进行表决时,赞成票总计10000万股,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赞成票为1500万股。(4)对“配股方案”进行表决前,控股股东A企业承诺全额现金认购。在表决时,赞成票总计10000万股,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赞成票为1500万股。(5)甲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为4000万元,该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为3000万元。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票总计10000万股,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赞成票为2500万股。(6)因甲上市公司使用控股股东A企业的专利权,甲公司拟向A企业每年支付1000万元的专利权使用费。对该项交易进行表决时,赞成票总计13500万股。股东大会通过了该项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7)根据控股股东A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提案。对该提案进行表决时,赞成票总计12000万股,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赞成票为2500万股。股东大会通过了该项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是否可以获得通过?并说明理由。(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回购股票”的提案是否可以获得通过?并说明理由。(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增发新股方案”是否可以获得通过?并说明理由。(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配股方案”是否可以获得通过?并说明理由。(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指出“资产重组方案”是否可以获得通过?并说明理由。股东大会决议应批露哪些内容?(6)根据本题要点(6)所提示的内容,股东大会的表决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7)根据本题要点(7)所提示的内容,股东大会的表决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6答案】(1)“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可以获得通过。根据规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2)“回购股票”的提案可以获得通过。根据规定,“回购股票”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增发新股方案”不能获得通过。根据规定,增发新股(增加注册资本)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此外,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还应当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在本题中,增发新股方案未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因此不能获得通过。(4)“配股方案”可以获得通过。根据规定,配股(增加注册资本)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此外,上市公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还应当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控股股东A企业承诺全额现金认购,因此配股方案无需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5)①“资产重组方案”可以获得通过。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者超过20%的,还应当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在本题中,赞成票总数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赞成票均符合规定。②上市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6)股东大会的表决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在本题中,甲公司于A企业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A企业属于关联股东,因此A企业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应当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7)股东大会的表决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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