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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要点概论8

时间:2018-5-22 来源:中华考试网

(一)留置权的成立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2.债权已届清偿期。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1)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提示: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的效力还及于从物、孳息和代位物。抵押权一般不及于孳息;

2. 留置权>登记的抵/质押>未登记质押>未登记抵押;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三)1.给债务人确定“2个月以上”的履行期限。2.优先受偿。不能直接给,要拍卖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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