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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度

时间:2018-7-3 来源:环球网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度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1.忠实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损害公司利益的各种行为,如:

①挪用公司资金;

②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③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④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己所有;

⑤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等。

(2)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后果★★★: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勤勉义务

执行公司职务时勤勉尽责 ——适用于没有利益冲突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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