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报考指南 > > 正文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制度

时间:2018-7-3 来源:环球网校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制度

一、公司法人权利能力限制

1.对外投资限制

2.担保限制★★★(注意案例)

3.借款限制★★★(注意案例)

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制度

决议不成立

(1)决议未作出:

①公司未召开会议,但(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或者(所有)公司依据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②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2)虽作出决议,但不符合法定条件:

①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②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诉讼当事人:股东/董事/监事 —— 公司

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

1、无效可撤销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

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2、诉讼当事人

无效:股东/董事/监事 —— 公司;

可撤销:原告需具有股东资格

3、后果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本站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乐考网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